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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云港市各县、区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分析(二)
释义
    上一篇文章,笔者就12309中国检察网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上传公布的连云港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类型中最多的两种罪名(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归纳分析,本文将对统计时间段内本市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多的罪名(盗窃、诈骗、交通肇事)进行简要分析。
    一、盗窃罪
    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或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或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盗窃罪这种财产类犯罪,量刑时主要看犯罪金额。在统计区间内的35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共32例。盗窃金额在0-1000元之间的共3件(均为多次盗窃);盗窃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的共13件;盗窃金额在3000-5000元之间的共9件;盗窃金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共6件。1例盗窃金额8万元,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系投案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3例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很显然,不起诉案件的盗窃金额主要集中在5000元以内,检察院均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提醒一点,上述32例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
    二、诈骗罪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罪的构成不再恪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统计区间内,连云港市各基层检察院共作出27例涉嫌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6例,相对不起诉21例。在存疑不起诉的6例案件中,主要是缺乏某些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
    存疑不起诉理由一: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
    案例:2020年2月13日,张某以手中有大量口罩现货并保证能按时发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2月14日被害人支付张某人民币7万元口罩货款,后张某在没有口罩现货、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对被害人佯称口罩在运输途中,直至2月20日张某某才交付被害人少量不符合交货标准的口罩,并拒绝退还货款,骗得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检察院认为,张某虽然虚构事实,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理由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
    案例: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冯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摆平其弟弟涉及的犯罪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0775元。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冯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在21例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可以发现,相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广泛的诈骗案件,检察院往往更倾向于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普通诈骗类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该21例相对不起诉案例,我们认为检察院处理诈骗罪案件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会着重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从犯、未遂等);(2)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等认罪悔罪情节;(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是否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在统计区间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共26例。其中1例经检察院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尚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余25例相对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共5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共20例,全部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上述数据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类型、造成的社会影响、导致的危害后果等方面。交通肇事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是否严重,既包含被害人的人数,也包含被害人的损伤情形。从事故的过错程度上来说,主要责任轻于全部责任,该情节也是检察院在审查时会考量的因素之一。
    (2)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矛盾
    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其次,是否具有坦白、自首情节。该情节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正确的认识;还有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被害人是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一方面体现出主观上的悔罪态度,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对危害结果进行了弥补,缓和了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矛盾。
    张凯,四级律师,执业于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专职,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曾在某区法院刑庭工作多年,协助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已参与辩护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不起诉,判处缓刑等结果,最大力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善于用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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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