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结果对不服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但对于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有缺陷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结果争议:合理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司法鉴定结果争议的情况下,合理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可以针对鉴定结果提起异议,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次,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采纳专业意见。最终的处理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追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结语 合理处理司法鉴定结果争议,可通过异议、重新鉴定、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权益,遵循法律程序,采纳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追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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