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有: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 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