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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去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
释义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和租赁权:
    1、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已出租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一、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当然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有区别的。物权变动的发生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人(贷款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林术所有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时,抵押杈自登记时设立。
    三、租赁房屋被卖后可以继续承租吗
    租赁房屋被卖后有权继续承租,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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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