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与公安在取保候审方面的差异 |
释义 | 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批准机关不同,但根据法律规定,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无人身自由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具体办理情况需遵循法律程序,可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分析 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区别在于公安局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批准的,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检察院批准,但是不管在哪,根据法律规定来说,要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区别: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涉及到取保的具体办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结语 无论是检察院取保候审还是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是在法律规定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区别在于批准机关不同,前者由检察院批准,后者由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办理取保候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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