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露他人信息是什么罪 |
释义 | 恶意透露他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立案标准包括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用于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大量个人信息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会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一、恶意透露他人信息是什么罪? 恶意透露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公职人员构成此罪,一般都会从重处罚。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恶意透露他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将面临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个人犯罪的惩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多种情形,如出售或提供被用于犯罪的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大量信息等。司法实践中,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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