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内容追究对方责任。非业主使用人与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无直接关系,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同时也不是物业范围的区分所有权人,通常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商定隶属债务的转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但上述案件中的二被告人无相关商定,故法院作发生由业主承受物业费给付职责的一审裁判。当然,业主在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之后,能够向事实上使用人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