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案可以撤销,但是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公安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经立案机关批准后,纪检机关应当向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和原因告知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已立案的案件可以撤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