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刑事律师无罪辩护办案手记之盗窃罪 |
释义 | (注:此案例系本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基于相关规范,做一定程度的文学化处理。) 一、案件背景信息 某地,汉朝时称为右北平。 张某,两个孩的爸,为生活终日东奔西走。 冬日。民警通知张某孩子的妈妈,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 其家属找到本律师,为其辩护。 二、会见 这个案件是盗窃案,这种案件,黒数大,必须谨慎。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的职责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其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有人说,司法程序里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话偏激了,但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道理。 律师的问询,一般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查证范围。 问:怎么抓的你? 答:夜间巡逻的盘查抓获。 问:抓你的理由 答:发现若干财物,我解释不清楚。 问:东西哪来的? 答:别人放我车上的。 问:谁? 答:不认识。 问:你是否承认过盗窃行为? 答:承认过一次,但不是事实。 呃,这种情况,其实,我也没必要问了。后面看卷再说吧。 根据律师工作规范,普法是每个案子都要做的,法律相关规定,必须告知。 另,告知其家人都好,保重身体。 三、阅卷 看到卷,我感觉很乱。 张某的口供,至少有五个版本,显然,他没说实话。 依照规则,要靠其他证据辨别真伪。 张某认过一次罪,但所述细节,与案发现场,对不上。 令人疑惑的是,被害人的几次陈述,竟然前后也不一致,尤其是对失窃财物的表述,有重大区别。 直白的打个比方说,被害人说丢了一只猫,张某手里有的却是一只狗,当然,也说过猫,不然案子到不了这一步。不过,此猫与彼猫,有区别,认真考究,一致性认定有困难。 还有,案发现场,双方描述也区别较大。 如此证据形态,盗窃罪难以认定。这案子,或张冠李戴,或有人有难言之隐,或者有其他原因。 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疑点,恳请检察机关核查,并据此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结论 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补,仔细核查,深感此案证据条件不好,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把人放了。 五、启示 刑事定罪的标准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够做出有罪判决,进行定罪量刑。 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够追究一个人的责任,是司法文明的重大表征。 规则下,有的人,可能会占便宜,但任何人都可以接受这个规则的保护,由此程序正义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边界,对每一个公民,都是至为重要的安全藩篱,这个整体价值,远高于个案正义。毕竟,世事纷繁,树欲静而风不止,故,任何人,都难以预测,自己是否会遭遇刑事追究。 郭立锋律师述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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