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交通法规的“诞生”,就是为了规范我们的交通秩序,保证我们的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违章处罚规定: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击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7、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8、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0、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好牌: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押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押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好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4、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16、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1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9、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2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抵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2、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全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