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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华大病保险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2018年为19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二)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制度实施时首次选择缴纳的,按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下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须的医用材料。
    法律依据: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七条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布时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2018年为19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二)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制度实施时首次选择缴纳的,按满三年的待遇享受,下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75%,报销最高限额60万元;连续缴纳2份满三年的,报销80%,报销最高限额80万元,起付标准降低50%;连续缴纳3份满三年的,报销85%,起付标准降低75%,不再设立报销最高限额。合理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须的医用材料。
    第八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合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第九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各县(市、区)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至少1份,具体补助份数由各县(市、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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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4: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