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在调解后反悔并重新起诉? |
释义 | 调解后反悔的情况下,普通第三人的调解可重新起诉;对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后可向法院起诉,但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不能再起诉;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活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 可重新起诉。 对于调解后反悔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结语 在调解后反悔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重新起诉。对于普通第三人的调解,若反悔可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若反悔可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需提供证据。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利益、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协议无效。撤销权应在一年内申请,否则权利消灭。无效或被撤销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上诉或另行起诉。一般情况下,经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但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则不能再起诉。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之一,通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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