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国的行政区域分以下四级: 1、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2、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3、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4、乡级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乡,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