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一、炸会是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非法贷款活动。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借钱进行非法活动,其贷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间的贷款合同。违反国家法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合资企业实际上是贷款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意图形成的贷款合同; 7、高利贷利息。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部分无效。 三、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不影响罪名的成立;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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