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伤残认定,根据伤残的程度分为一到十级伤残等级。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到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评残标准五级到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评残标准七级到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越靠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高,通过劳动维持生活水平的能力就越低,得到的工伤赔偿就越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