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加大赔偿担责力度 |
释义 | 核心提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 综合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人车分离时机动车管理人也担责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 问: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交强险先赔付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一、洒驾后撞死人保险公司理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另外,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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