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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播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丨劳动派
释义
    刘先生于2020年9月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主播合伙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公司为其提供相关事务,并约定双方合伙期间,刘先生保证合面服从经纪公司的安排,在经纪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直播,每月3000元,每月总直播时长如未达到150小时且礼物流水没有达到4000元,经纪公司有权终止给予发放的3000元工资。此后,刘先生通过经纪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将平台收益转给经纪公司。2021年,刘先生在未向经纪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至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经纪公司与其解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认为其与经纪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任职平台主播岗位,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奖励,经纪公司一直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主张经纪公司应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支持刘先生的仲裁请求
    因经纪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至法院,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 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首先,双方均确认刘先生在经纪公司任主播,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天打卡上下班,可见刘先生为经经公司提供劳动,经纪公司每月向刘先生支付报酬。其次,经纪公司对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更多体现出管理、从属性的特点。最后,经纪公司主张刘先生为创始股东,为合伙关系的意见,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刘先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
    驳回经纪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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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