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高于卖出差价怎么处理 |
释义 |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一、行纪合同的格式 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 行纪人:签订地点: 委托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理、价格: 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违约责任 行纪人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日期:年月日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何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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