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理收受违法公司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未登记设立的公司经理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能简单的进行定论,首先要区分未登记设立的公司性质及经理的身份性质。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构成受贿罪。 一、共同贪污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共同贪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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