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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婚前家庭共有房产更名为一方,离婚应视作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要点提示】
    涉案房屋系配偶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登记于其名下。虽通过更名协议将房屋更名到配偶另一方名下,但,可以认定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行为系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非将婚前财产转化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故,应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女方、原二审被上诉人)
    被告:穆某(男方、原二审上诉人)
    【案情简介】
    马某、穆某于2004年11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05年12月16日生育长女穆三×,2009年3月18日生育次女穆四×。马某、穆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马某曾回娘家居住并于2010年11月与穆某彻底分居至诉讼。现两女儿均随穆某在双方婚后的平房生活。2012年12月7日马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穆某离婚。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同意长女穆三×随穆某生活,次女穆四×随马某生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
    马某主张婚前财产有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电动车;婚后共同财产有全自动洗衣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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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