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财政出资成立拆迁企业不合法。用地单位在选定用某农地为建设的用地之后,首先应该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询问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确定了该农用地是能用于建设的,再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相关的用地申请资料,如果经过建设部门的审查符合的,可以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要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要看你投资的企业属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看你单位自身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