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对于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自2016年元旦之日起,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均作了修正,取消了原法律法规中的“晚婚晚育”字样和与之相关的所有的奖励待遇。因此,目前已没有了“晚育津贴”。更何况,当初的“晚育”,指的也仅仅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晚育生育津贴相关规定有哪些? 1、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是3个月,晚育津贴只能领取1个月。 2、生育津贴是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职工,全部都可以领取,晚育津贴是指部分符合晚育条件后的奖励工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晚育津贴的。 3、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4、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