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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和明细详解
释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厂房拆迁需按补偿项目确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如有异议可复核或鉴定。被征收人搬迁应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应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效益、期限等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厂房进行拆迁的,补偿的标准依据补偿项目而定,如果是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根据具体补偿项目而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也应制定,以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支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由资质机构进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应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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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