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回购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商品房回购是开发商将已售商品房重新回购的一种新的买卖关系,通过回购合同重新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回购主体可以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回购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此外,房改房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回购范畴。 法律分析 1,商品房回购的主体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商品房回购的回购合同,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回购房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购房人承诺: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在经过多少年以后,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贷款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贷款人承诺: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变卖抵押房屋时,由开发商予以回购;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购房人、贷款人三方一起签订,如合同约定: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开发商对该商品房予以回购,开发商则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这种在实践中比较多见。2,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如房改房特别是购房人只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交易时,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从购房人手中将该房改房买回,实质上也属于回购。因此,商品房回购的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3,商品房回购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新的买卖关系,是对开发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过再交易行为而使之重新回归开发商。在这里,开发商由原来的卖方变为买方,购房人由原来的买方变为卖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回购合同重新确定。 结语 商品房回购是一种新的买卖关系,通过再交易行为使商品房重新回归开发商。回购主体可以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回购标的包括预售和现售商品房。这种交易性质的变化使得开发商由卖方变为买方,购房人由买方变为卖方,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回购合同重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回购仅适用于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其他房屋如房改房、集资房等不属于回购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819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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