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三)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五)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八)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九)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十)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十一)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十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