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诈骗罪中无赔偿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到对方有赔偿能力之后执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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