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侵权责任是什么,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
释义 | 如果雇工所实施的超越职责的行为、与职责无关的行为、违反雇主禁止等等行为时,这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不是职务行为,在承担责任上,可以找雇主一起共同赔偿责任。 (一)雇主侵权责任 所谓雇主侵权责任,是一种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民事责任,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1、广义的雇主侵权责任 广义的雇主侵权责任,包括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和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2、狭义的雇主侵权责任 狭义的雇主侵权责任仅指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怎么认定 这是确定雇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最主要的条件。认定雇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雇主和雇工的主观意志。当雇工的行为在外观表现上与其职务行为相符且其行为是依雇主的命令所为的行为,或虽未得到雇主的明示,但雇工所办事项确实是为雇主谋利益时,该行为便为执行职务行为。 雇工执行职务行为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雇工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 有些行为单独看,似乎与执行职务无关,但从雇工履行职责完成职务的整个过程看,又有必然的联系,也应视为职务行为。 如采石场的雇工在采石时将覆盖在石头上的一块钢板拿开时,钢板滑下砸伤一小孩,表面看钢板砸伤小孩与采石无关,但拿开钢板才能完成采石任务,因此采石工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二)雇工的行为是为雇主谋利益或为雇主服务的行为。 雇工根据雇主指示或同意实施的行为,应视为为雇主谋利益的职务行为。有时,雇工的行为从表面看未经雇主指示或同意,是雇工自己作主的行为,此种情况必须考虑雇工主观动机是否为雇主谋利益,如果客观表现与主观动机相符,应视为职务行为。 如雇工甲为雇主到A超市购买茶油,途中听说B超市的茶油价廉物美,便到B超市去,不慎损坏B超市的柜台玻璃。虽然雇主明示去A超市,与雇工去的B超市不相符,但雇工的行为明显表现为给雇主降低成本,从而增加利润,雇工去B超市的行为也应当认为是职务行为。 (三)雇工的行为必须在执行职务所允许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 雇工的行为在职务尚未开始执行或职务已经执行完毕后所实施的行为,不为职务行为。 如雇工在业余时间致伤他人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再者,雇工超出职务允许的空间范围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 (四)必须是雇工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雇工在受雇期间按雇主意志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雇主自己的行为,但雇主只对雇工本人实施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非雇工本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情况: 对于雇工所实施的超越职责的行为、与职责无关的行为、违反雇主禁止的行为和擅自转委托的行为,都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另外,雇工依雇主指令或教唆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时,雇工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其与雇主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二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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