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受试者材料、病例报告表/调查问卷、研究者手册(如有)、主要研究者履历、其他伦理委员会对本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等。 法律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 (四)不同意; (五)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批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应有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 试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申办者、审查意见/批件号; 2.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3. 会议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审查类别、审查的文件,其中临床试验方案与知情同意书均应注明版本号/日期; 4. 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签发日期; 5. 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审查意见和决定 1. 审查决定为“同意”时,同时告知伦理委员会实施跟踪审查的要求; 2. 审查决定为“作必要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修正后重审”时,详细说明修正意见,并告知再次提交方案的要求和流程; 3. 审查决定为“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审核签字后,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