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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厂拖欠工资引发员工不满,如何维权?
释义
    劳动者辞职后单位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投诉劳动局,不满结果可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提起诉讼。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直接与单位协商,拒绝协商可投诉劳动监察局。不满投诉结果可申请劳动纠纷调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申请调解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申请仲裁需提交相关材料。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1、劳动者辞职后单位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单位及时支付;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去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及时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结算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3、如果单位拒绝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局进行投诉。
    4、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5、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5)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表等。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
    6、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材料: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证明劳动纠纷存在的证据。
    结语
    劳动者辞职后单位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投诉劳动局,劳动局责令单位支付。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可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双方可自愿协商,单位拒绝协商可向劳动监察局投诉。不满投诉结果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效期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如有)、被申请人注册资料、劳动关系证明等。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纠纷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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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