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性职工的生育福利:劳动合同能否限制她们生育? |
释义 | 劳动合同不能限制女职工婚育。女职工有结婚生育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剥夺。违反就业促进法的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孕期女职工有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产假为90天,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医疗费用由单位负担。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患病职工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能限制女职工婚育吗 不能。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 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孕期女职工的待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结语 女职工的婚育权益不可被限制,劳动合同中不能规定禁止结婚和生育。违反就业促进法的就业歧视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检、分娩费用由单位承担,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患病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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