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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贷纠纷诉讼中,应如何判断借款凭证与收据的有效性?
释义
    借贷纠纷中,法院主要看借条,但收条也可以起诉;借条和欠条有差异,借条反映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借条需陈述借款事实,欠条需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法律分析
    一、借贷纠纷法院是看收条还是借条
    借贷纠纷中主要看的还是借条,但当事人单凭一张收条可以起诉的,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仅凭一张收条起诉,也有问题,也有可能败诉,那就是虽然收条出具了,不等于就是借款或者借物,还要有其他证据还作证借款关系。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差异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3、区别的法律后果:(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法院在处理借贷纠纷时,主要看的是借条,有时也看收条。借条和欠条之间也是有本质上的差异的,首先借条和欠条的含义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借条和欠条所产生的原因不同;最后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后果不同。
    结语
    在借贷纠纷中,法院主要以借条为依据,但收条也有可能被接受。起诉时仅凭收条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借条和欠条在含义、法律关系、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借贷纠纷时,需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并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因素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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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