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选举权被剥夺了,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并非等同概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属于政治权利的内容。有些犯罪判刑时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几年或者终生。在剥夺政治权利几年的情况下,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