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无效。 一、合同中的效力待定情况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二、无处分权人合同具有什么效力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什么是合同效力属于待定 如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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