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开性要求 |
释义 | 物业合同需公开向所有业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应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法律分析 物业合同需要向所有业主公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开,由业主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拓展延伸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及合规措施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及合规措施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求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规定。这些信息可能涉及物业费用、服务内容、维修保养等方面。合规措施包括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保护业主和租户的隐私权。通过信息公开和合规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良好的物业管理和秩序。 结语 物业合同公开,维护业主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民法典明确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物业服务合同的信息公开和合规措施是确保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包括公开制度、保密措施等。通过信息公开和合规措施的实施,促进良好的物业管理和秩序,维护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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