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维修基金用完后是需要进行补缴或续缴的。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主要是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在使用维修资金后,余额不足首期缴存的三分之一时,业主需续缴;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高层按每平米75元,多层按每平米50元收取。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