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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的46分类
释义
    交通事故责任可划分为四六,先赔付医药费,再按比例赔偿;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将面临行政罚款和吊销驾照,构成犯罪则刑事处罚;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立即移车、互验证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有46划分吗
    交通事故中有四六的划分情况。在交通事故中,若责任被划分为四六则车主方的强制保险先赔付医药费,超出的部分再按四六分的责任比例进行损害的赔偿,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
    二、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行政处罚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2、刑事责任方面: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三、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结语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四六比例,车主方的强制保险先赔付医药费,超出部分按四六比例分担责任。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可能被罚款或判刑。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移车、互相核对证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到同一家保险公司定损并签署物损评估意见书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自首者可能获得较宽松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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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