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一、抵押权生效要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流押条款效力如何 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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