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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计算标准
释义
    
    主要理赔项目
    一、死亡赔偿金
    (一) 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33646元/年×20年=672920元
    (二) 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死亡赔偿金=33646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二) 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33646元/年×5年=168230元
    依据:
    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5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
    40184.5元/六个月(2021年度数据)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4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人身损害造成伤残
    (残疾赔偿金计算)
    (一) 受害人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图片
    (二) 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以71岁为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3646元/年×〔20-(71-60)〕×伤残赔偿指数
    (三) 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33646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依据:
    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2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 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例:被扶养人8周岁,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24422元/年×10÷2×伤残赔偿指数
    (二) 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24422元/年×20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三) 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42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四) 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24422元/年×5年÷对被扶养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PS: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依据:
    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高法[2019]241号)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号
    第17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五、其他赔偿项目(凭票证等实际支出)
    (一)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6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 误工费
    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疾赔偿金;同时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也有误工费;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
    (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 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标准×住宿天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0条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住院时间+必要外地治疗合理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3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 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
    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的标准(具体各地和个案标准会有所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7号。
    第1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5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强险限额赔付名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 ):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
    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之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将每次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上述责任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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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