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被系统监测到有离职倾向,公司炒人就不用赔钱了吗? |
释义 | 新年过完,万象更新。然而对于有些员工来说,工作也要更新。最近频频看到新闻提到一个监测员工离职倾向的系统,一旦系统监测到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浏览招聘网站、投递简历等等,那么系统就会根据网站浏览次数、使用社交软件聊天关键词以及简历投递次数来综合判断这个员工的离职倾向。这个系统一系列的操作甚至还申请了专利,美名曰“行为感知系统”。 说实话,公司对员工日常上班行为进行监控的措施其实早就存在,并且多种多样。公司设置指纹打卡或者安排员工进行钉钉打卡,就是为了掌握员工是否按时上下班。公司在办公室内放置摄像头、公司电脑装上上文提到的“行为感知系统”统统都是一个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的约束员工不当行为与规范员工的日常工作。 但是,如果一名员工的确在上班时间浏览了招聘网站并投递了简历,公司就可以毫无赔偿压力的立即炒掉这名员工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从上述《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可以知道,如果员工的行为被证明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无需任何赔偿的解雇这名员工。 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何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公司通过“行为感知系统”监测到员工投递简历就能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了吗?当然不是。 虽然说公司具有自主用工以及规范员工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使用还是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想要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一点需要证明公司的确存在“上班时间不能浏览招聘网站”或者“上班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规章制度。在公司存在这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得去审查这个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倘若员工仅仅浏览了一次招聘网站,亦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只要点击一次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就立即解除,那么这种行为显然达不到“严重”这种标准,这种制度也显然不够合理。 当然了,《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偏袒员工的法律,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当然会保护公司的利益。假设一名员工上班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在看剧、购物且一个月多次出现这种做与上班无关的事情,那么即使公司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旧可以以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公司运营等理由合法与这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再说一句题外话,相信能够去购买监测员工行为感知系统的公司都是颇具规模的大型公司,也许这些公司的初衷是高效的管理员工,以数据来分析判断一个员工的动向。但是,人是活的,是有思想的。一名员工的去与留以及员工对公司的真实想法并不是单靠系统来决定的。同样地,员工也不可能如同机器人一样7x24小时无间断地去运行、去工作,因此想要真正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公司应该从更人性化的角度去思考以及用更人性化的方式去操作。否则无需系统判断,一个又一个的员工都会因为公司的僵化管理而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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