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救助补充保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是对医疗社会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过渡到全民医疗保险;三是有利于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对基本医疗的有效补充,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五是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 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1、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查询有基金征集处提供的各种保险参保及缴费信息; 3、补充医疗处受理验收申报资料,并随机分发给审核人员; 4、审核人员对医疗费用清单进行逐一审核,出具审核结果并签名; 5、专人复核后将审核资料录入计算机,核实报销金额并打印单据并签名; 6、处长或处长授权专人审核费用支付单据并签名; 7、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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