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 职工工资在受偿顺位上优先于普通债权,体现出法律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居民委员会代欠债企业垫付工资款,帮助职工及时获得工资,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客观上实现了立法目的,其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和鼓励,故在清偿顺序上应予以优先清偿。 案情介绍: 一、青岛培明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培明公司”)坐落于青岛市铁家庄社区,因该公司经营困难于2012年8月份非法撤离,导致全体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支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该街道办事处协调动员青岛市铁家庄区居民委员会(下称“铁家庄居委会”)暂时先行支付职工工资,等公司拍卖资产后再偿还居委会。该事项经社区两委及村民议事会同意后,经街道经管站批准资金支付全体职工工资859740.34元及看管费100259.66元,发放和支付过程该街道办派人在场监督。 二、铁家庄居委会在2013年曾以无因管理纠纷案由向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起诉培明公司,经该院审理并作(2013)城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培明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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