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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异同
释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1、起诉不符合条件vs.丧失实体权利;2、适用程序法vs.可适用实体法;3、立案前或立案后vs.审理完毕阶段;4、裁定形式vs.判决形式;5、上诉期限不同;6、受理费不同。
    法律分析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有以下不同: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6、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拓展延伸
    法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法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法院对于起诉案件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不进入审理程序;而驳回起诉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方的起诉请求进行否决。两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处理时机、程序要求、法律依据、结果等方面。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结语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二者有诸多不同。首先,不予受理是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是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其次,不予受理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起诉可适用程序法或实体法。不予受理通常发生在立案前或刚开始的诉讼程序阶段,而驳回起诉则发生在诉讼程序完毕阶段。裁判形式上,不予受理采用裁定,驳回起诉则采用判决。上诉期限上,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最后,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费用全额退还,而驳回起诉的费用由起诉方负担。综上所述,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处理方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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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