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使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有些合同无效应按有效处理。如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2、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风险提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相关要求: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1.确定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会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已经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终止仲裁、审理程序;对于劳动合同有效部分的条款,则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审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对于无效部分必须加以修改。2.分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追缴责任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返还第三人或国家。(3)单方过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有过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1)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2)变更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者不愿意辞职的;由于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辞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纠正原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3)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以裁决或判决的形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修改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3、赔偿相应的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无效可按以下几点来处理:(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内容由 郭大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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