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则:(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二)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三)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包括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