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都视为已经转正。 另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就是对试用期的规定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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