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情侣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分割? |
释义 | 一对情侣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首付由男方支付,贷款由女方办理。后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男方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权利。法院审理后,一方面认定该房屋为女方所有,另一方面女方需向男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李某与孙某相识后相恋。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李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后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 开发商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后来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只是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孙某归还房产。孙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自己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因此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还在偿还贷款且房子由孙某居住使用,故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主张李某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自己对李某的借款,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行为,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协商分割财产时,孙某从未提出过自己是向李某借款购房,法院对孙某主张首付款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问题1: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情侣在同居期间的购买的房产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双方就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也就无夫妻共同财产一说,仅可能会有共同财产的存在。 问题2:本案中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孙某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来看,本案房屋登记在孙某的名下,并且该房屋一直为孙某居住,因此法院认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孙某。 问题3:法院判决孙某需支付相应款项给李某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虽然本案的房屋属于孙某,但是首付为李某支付,孙某虽抗辩其和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没有举证证明,法院依法不予认可。在首付为李某所付的前提下,孙某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则应当根据李某所付款项在房屋总价值中的比例,结合房屋市价的变化情况,支付李某相应的款项。 -----------------------------------------------------------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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