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上述“(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的是哪些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结婚多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没有规定结婚后多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结婚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夫妻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一般的情况下,下来债务应当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双方协议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于个人所负的债务,例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