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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一、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规定:
    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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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4: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