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院可以判给该房产登记的一方。其余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贷款房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在还贷期间的支出和婚后房产增值的数额,登记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这也是遵循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