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庭审质证的顺序是什么,民事法庭调查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法庭调查程序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都有陈述和答辩的机会。审判人员有权询问当事人并征求意见。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和被害人陈述,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其他当事人也可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讯问。 法律分析 一、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结语 法庭调查程序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环节。原告和被告在陈述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意见,第三人也可以陈述自己的请求。法庭调查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以澄清案件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权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询问。法庭调查程序的进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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